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08 2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5%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