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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計算銷售額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67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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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營業稅法第
4
章第
1
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於每月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公式計算銷售額,適用
5%
徵收率計算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