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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業預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發票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793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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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建築業者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
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
3
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建築業者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
3
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