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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業預售房屋並約定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其開立發票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7931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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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建築業者自行投資建屋,並以預售方式銷售,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之統一發票,惟上開期限前已取得銀行貸款者,應於取得銀行貸款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說明:二、建築業者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尾款部分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