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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各期所收價款應分別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36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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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
32
條第
1
項已定有明文。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各期所收取之房屋價款,依照上述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各期價款時,按所收取價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