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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3 01: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聯運票款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22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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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運票款應如何報繳營業稅:1.旅客持國內其他聯運航空公司開立之機票逕行搭乘○○公司班機,原開立機票之公司既已依規定向旅客收取營業稅額,自不得再重複收取。惟與聯運公司結算票款時,雙方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並報繳營業稅。2.××聯運航空公司在國外開立機票,旅客持向○○公司換開機票搭乘國內班機,○○公司於開立國內機票時,應依規定收取營業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