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聯運票款開立憑證報繳營業稅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227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聯運票款應如何報繳營業稅:
1.
旅客持國內其他聯運航空公司開立之機票逕行搭乘
○○
公司班機,原開立機票之公司既已依規定向旅客收取營業稅額,自不得再重複收取。惟與聯運公司結算票款時,雙方應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並報繳營業稅。
2.
××
聯運航空公司在國外開立機票,旅客持向
○○
公司換開機票搭乘國內班機,
○○
公司於開立國內機票時,應依規定收取營業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