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預拌混凝土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公發布日: 民國 65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515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出售預拌混凝土,與一般出售商品情形不同,其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之時限,除預收定金或貨款仍應於收取時開立外,應准繼續按其買賣契約所載工程進度與成品規格,於每一工程項目經養生期滿驗收後,再按該項工程所用混凝土數量及價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