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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承受租地建屋之個人租賃權如何開立發票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05455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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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向個人承租土地,以出租人名義興建房屋,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權益轉讓予其他營業人時,如係經徵得出租人同意,且按原租賃契約內容履行者,應由承讓之營業人以房屋營建總成本之剩餘價值未攤餘額,按剩餘租期分期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