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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酒品產製廠商不論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領用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388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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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坊食品企業社不論是否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依規定(編者註:係指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7條)領用統一發票並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