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該報廢車輛尚無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之適用,惟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