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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2358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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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輛移用他車牌照行駛道路被查獲,該報廢車輛尚無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之適用,惟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