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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紀念幣如屬法定貨幣具有法償效力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06911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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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各國政府或指定機構以一定規格黃金鑄造發行之紀念幣,如屬法定貨幣,具有法償效力,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說明:二、○○珠寶有限公司進口新加坡商鑄造之紀念幣,核非該國政府鑄造發行之法定貨幣,不具法償效力,無主旨所揭法條規定之適用,其銷售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