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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典當業出售流當品之售價不超過應收本息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29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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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之典當業,出售流當品應按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其售價不超過應收本息者,可依本法第8條第1項第2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超過者,就其超過部分依同法第11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5%(編者註:非專屬本業)計算報繳。其於填報「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繳款書」(編者註:現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並應按上項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分別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