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內政部88年7月14日台88內營字第8807091號函
請貴府於民眾因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稅捐之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時,確實照本部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查核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證書註記查核結果及劃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