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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是否屬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核註記於證書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三發第88049727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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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屬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業經內政部函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核註記,茲檢送內政部88714日台88內營字第8807091號函影本乙份。

附件:內政部88714日台88內營字第8807091號函

請貴府於民眾因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稅捐之規定,申請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時,確實照本部876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查核是否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於證書註記查核結果及劃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