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違章漏稅,如其課稅所得額中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者,除仍依本部73台財稅第59051號函規定計算其漏稅額外,認定應否移罰時,其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以應補稅送罰部分之所得淨額為準,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
(財政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已廢止本部73台財稅第59051號函,爰財政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1號令修正本函,配合刪除73台財稅第59051號函文字新增本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