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綜所稅漏稅額之計算公式
公發布日: 民國 7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590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綜合所得稅漏稅額之計算公式:
(一)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
(1){〔(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短漏報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全部應納稅額
(2){〔(申報所得額+核定應稅免罰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全部應納稅額-申報及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額-申報部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漏稅額
(二)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者:
(1){〔全部核定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全部應納稅額
(2){〔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抵稅額=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3)全部應納稅額-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全部扣繳及暫繳稅額(編者註:已無暫繳稅額)=漏稅額
(本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