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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期間出國致未申報繳稅者仍應依法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318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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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中出國,在結算申報期間過後返國,致未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有應納稅款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本部110年10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684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