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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夫妻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他方經人扶養因漏報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403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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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綜合所得稅未申報違章案件,於稽徵機關處罰確定前,原核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死亡,尚不影響原核定及原處分;另夫妻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他方經人扶養,因有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時,得依本部68年1月23日台財稅第30475號函釋規定辦理,以生存之一方為納稅義務人補稅免罰。
(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