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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銷售與警政署使用之警械用品應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8113782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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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聯勤總部(編者註:聯勤司令部)承製銷售與警政署使用之警械用品,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二、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規定:「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免徵營業稅。警政署並非國防單位,所購警械用品自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