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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之土地無免稅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5967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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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被繼承人遺有都市計畫範圍內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之土地,因細部計畫尚未發布實施,是否有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免徵遺產稅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本案被繼承人遺有之
2
筆土地,其使用分區編定,業於
71
年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因此該
2
筆土地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至因變更使用分區而應負擔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參照本部
87
年
8
月
4
日台財稅第
871957517
號函釋,並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9
款死亡前未償債務扣除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