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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列報遺產並申請抵繳者稽徵機關應逕將其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292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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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將被繼承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列報於遺產總額欄下,於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後,申請以該等土地抵繳遺產稅額,經稽徵機關於辦理抵繳時,發現該等土地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之財產,自應依該條規定,將之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