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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營利及利息所得者其所得稅可暫緩徵收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0367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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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課徵之所得內容異議,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該納稅義務人之營利及利息所得,有關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應否暫緩徵收,請比照本部69年5月27日台財稅第34214號函及本部90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074號令規定辦理;至限制出境部分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