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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提供武器艦艇等之保養修護檢驗勞務不得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第75206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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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8條第26款規定免徵營業稅範圍,係以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為限。至於武器、艦艇、飛機、戰車保養修護之器材及對國軍艦艇、飛機等所作之維護修理、檢驗所提供之勞務部分,不在上開條款免稅範圍內,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