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代收代付方式將資源回收物變賣款項存入專戶未全解繳公庫者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204513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貴署(編者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公告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或列入預算方式辦理;其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在代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並應擬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準此,有關資源回收物品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如以列入單位預算辦理,全數解繳公庫者,固可免徵營業稅;惟執行機關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將資源回收物品變賣所得款項存入依規定設置之專戶,並採專款專用,未全數解繳公庫者,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