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署(編者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新公告之「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或列入預算方式辦理;其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執行機關應在代庫金融機構設置專戶,並應擬訂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準此,有關資源回收物品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如以列入單位預算辦理,全數解繳公庫者,固可免徵營業稅;惟執行機關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將資源回收物品變賣所得款項存入依規定設置之專戶,並採專款專用,未全數解繳公庫者,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