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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所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死亡後始經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課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9473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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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被繼承人所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於死亡後始經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本件被繼承人於84124日死亡,所遺土地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自8421日起,租予政府供興建縣議會大樓使用,並於8458日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至852月,始經發布實施為縣政中心都市計畫行政區。按「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為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所明定。本件系爭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無上開法條免徵遺產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