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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贈與人申報土地價值低於公告現值等不視為短報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822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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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所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指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而言。本案贈與人申報之土地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或申報之房屋價值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屬價格高低之估計問題,其申報縱屬偏低,稽徵機關應根據課稅資料核對調整,短報贈與財產,自無該條規定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