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漏報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6190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已申報綜合所得稅而漏報其經營事業之盈餘或應分配之盈餘者,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以該事業自行申報之盈餘為準,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調整部分,免按漏報所得額處罰。說明:二、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案件,亦一併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