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內申報之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9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之個人財產,併入該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以致發生漏報者,此項漏稅額之計算,應按依該法第15條規定重新併計之遺產總額所核課之遺產稅應納稅額,減除原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及依該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之已納贈與稅,連同按當地銀錢業通行(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後之差額為漏稅額,依該法第45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