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虧損而核定有所得時資本主綜所稅補稅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275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其所經營之獨資或合夥事業結算申報虧損,乃於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所得項目內填報所得額為零或未填列,嗣後如因稽徵機關核定其所經營之事業有所得額時,除應發單補徵外,免依短報或漏報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