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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死亡前1年內受贈自配偶之存款業於生前用以清償銀行借款雖該筆存款已併入配偶遺產課稅尚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92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前
1
年內受贈自配偶之存款,業於生前用以清償銀行借款,雖該筆存款於配偶死亡時,業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視為配偶之遺產課徵遺產稅,惟因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