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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業人買入債券持有期間領取之利息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3158154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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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含銀行業及信託投資業)買賣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受益憑證等,所發生之買賣利益及利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業經本部77/08/26台財稅第770107768號函核釋在案,上開規定所稱利息收入,包括營業人買入債券後持有期間按期領取之利息收入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