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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2.17 20: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發單未繳遺產稅者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22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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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廖○○於881220日死亡,其於8853日繼承自配偶廖××之財產部分,於核課遺產稅時,因被繼承人廖××之遺產稅已發單課徵,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先予不計入遺產總額,惟應予列管,俟核課期間即將屆滿,如被繼承人廖××遺產稅尚未繳清,則應予發單補徵,又廖○○固有之財產部分,於完納遺產稅後,准予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至於繼承自配偶廖××之財產部分,則俟被繼承人廖××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再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