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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發單未繳遺產稅者處理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45822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廖○○於
88
年
12
月
20
日死亡,其於
88
年
5
月
3
日繼承自配偶廖
××
之財產部分,於核課遺產稅時,因被繼承人廖
××
之遺產稅已發單課徵,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先予不計入遺產總額,惟應予列管,俟核課期間即將屆滿,如被繼承人廖
××
遺產稅尚未繳清,則應予發單補徵,又廖○○固有之財產部分,於完納遺產稅後,准予核發遺產稅完稅證明,至於繼承自配偶廖
××
之財產部分,則俟被繼承人廖
××
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再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