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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010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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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對○○公司之債權,因實際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而於附具之補充說明書上陳明俟查明後補報,嗣申請協助查明辦理,案經核定有債權額,似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