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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遺漏登記之遺產土地准補稅免計利息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1124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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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嗣經察覺有部分土地為地政機關辦理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移轉時遺漏登記,案經訴願、再訴願後,由地政機關於70年間補辦登記,繼承人乃自動提出補報,核其情形,尚屬特殊且漏報之責不應歸咎於當事人,應准按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與當時適用之稅率核稅補徵,並免予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