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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者以已納稅者為限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2145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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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適用上,應以該項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已完納遺產稅者為限。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之負擔,故其適用前提,自以5年內繼承之財產完納遺產稅為限,倘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原未繳納遺產稅(如未達課徵標準),既無一再課徵之虞,自應將該財產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從而亦無該法條之適用。故各稽徵機關對該法條之適用,解釋為「已受遺產稅額之核課者」,無論就法條文字或立法精神言,均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