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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依限申報未分配盈餘如經核定無稅額者免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95824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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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同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補辦申報者;或逾所得稅法第102條之3第2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無應加徵之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規定,應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