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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除依法處罰外仍應加徵滯報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108384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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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報,嗣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額者,除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外,其所漏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