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未申報經核定稅額復查時備齊帳證可查帳核定但仍應加徵怠報金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0179730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後,於申請復查時始備齊帳證者,如其申請復查程序符合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可參照本部79台財稅第790367340號函釋,准予查帳核定,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另徵怠報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