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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者開立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二發字第094002312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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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各該適用機關向該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商訂購貨物或勞務,應由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說明: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59日工程企字第09400160160號函略以:共同供應契約得由各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合意指定得標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辦理交付採購貨物或勞務。是以,有關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是類案件,應依各該適用機關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內容,覈實認定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由其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