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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90654358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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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如納稅義務人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應免罰。說明:二、遺產稅係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之財產辦理申報,由於該納稅義務人原非遺產之所有權人,容或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亦屬常情,其情形與依其他稅法(如所得稅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之要件,其納稅義務人均為所得人或財產所有人,對自己之所得或財產狀況應有所了解者,尚屬有別,故經本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如主旨。三、納稅義務人於限期內申報之案件,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者,若加計該短、漏報財產後,仍屬免稅案件者稽徵機關即予核定(因是類案件並無所漏稅額,即使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補報,亦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論處)如屬有稅案件應暫緩核定,俟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後或期限屆滿後再予依法核辦。四、案件因暫緩核定而無法於稅法規定之兩個月期限內辦竣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9條規定,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