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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人共同買進農地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僅登記於其中1人名下免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3927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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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89年1月28日土地法修正生效前之第30條第1項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準此,本法條除限制農地承受人能自耕之資格外,亦限制農地不得移轉為共有。A君與C君共同買進農地,協議登記於C君名下,就屬於A君之權利部分,未登記為其個人所有,係因上開土地法規定不得移轉為共有之限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第9款「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之要件,應有該條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