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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用品總價在80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089002520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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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編者註:9511日按物價指價調整為80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上,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