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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補徵之遺產稅款辦妥捐贈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者應予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105951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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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捐贈財產,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產權交付或移轉登記與受贈人,嗣於稽徵機關發單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後即已辦妥者,該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可予註銷,其已徵收者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