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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查核虛報薪資時得將被虛報者姓名示知被檢舉事業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14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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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稽徵機關受理由被害人(即被虛報者)提出檢舉之虛報薪資案件,查核時可視案情需要,將被虛報者姓名示知被檢舉之營利事業,以「本局查得」代「依據檢舉」方式為之,並於保存期限屆滿後解密。(財政部86/03/19台財稅第861888088號函、財政部96/04/03台財稅字第09604514980號函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