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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銷售發芽米者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576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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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以糙米經泡水催芽乾燥之發芽米,雖經處理,惟其本質、外觀、食用方式與糙米類似,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