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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舉發人參與逃漏者不得給獎
公發布日: 民國 66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348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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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03條第3項規定,舉發人如有參與逃稅行為者,不得給獎。營利事業逃稅案件之檢舉人,在該營利事業漏稅之期間,原任該營利事業之業務員,且自行開設商號經銷該營利事業之產品,如其所管理或執行之事務經查確與漏稅行為有關者,自應認定有上開法條所稱「有參與逃稅行為」,應不得發給檢舉獎金。但在其離職以後年度,該營利事業逃漏稅案件因其檢舉所處罰鍰部分,則按比例發給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