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不符者,稽徵機關於接獲地政機關之通知時,應即查明依法辦理補(退)稅,其涉有逃漏遺產稅者,並應依法處罰。
附件:內政部82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8274085號函
主旨:關於申請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准予受理登記後,如何通知有關單位疑義乙案。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貴處會獲致結論:「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19條)規定審查。如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應於完成登記後,將不符情形及登記結果通知該管國稅機關」。(編者註:內政部86年10月3日(86)內地字第8609474號函重申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