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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查明應補稅並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起迄日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7196196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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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稽徵機關查明有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補徵遺產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說明:二、其原核定為免稅案件者,其加計利息自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