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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發檢舉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70550203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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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發檢舉人舉發獎金,「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說明:二、關於「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與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之適用順序問題: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係規定財務罰鍰處理及給獎分配事項,依上開條例第1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應優先於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項適用。因此不論舉發漏稅罰或行為罰之違章案件,均應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核發舉發獎金。三、本部44台財參發第409號令所稱由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因而查出之「其他漏稅案件」,不在給獎之列,其範圍應依個案情形認定之。茲舉例說明如次:(一)舉發甲公司逃漏稅,因此而查獲乙公司漏稅,對乙公司漏稅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二)舉發甲公司虛報薪資費用漏稅,因而查獲其漏報利息收入。對利息收入漏報部分,不核發舉發獎金。(三)舉發甲公司有漏稅罰情事,因而查獲併有行為罰情事,對該行為罰部分,如係屬同一違章事實所牽涉之漏稅罰及行為罰,應核發舉發獎金。